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更新于:2014-02-0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是我省必须长期坚持的大战略
    
1.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势在必行。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迈出了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坚实步伐。当前,我省正处在加速发展的爬坡期、全面小康的攻坚期和生态建设的提升期。要实现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居民收入“三个翻番”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创新,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力度,切实降低创业创新的门槛,培育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吸引更多的外来民间资本,更好地引导、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充分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中的重要作用,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更好更快地创造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2.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从思想深处摒弃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和歧视,进一步牢固树立内商外商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平等竞争、大企小企同等对待的理念,放手、放胆、放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最大限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积极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发展国有资本为引导、非公有资本合作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3.今后5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提升“6788”计划,到2017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非公有制经济上缴税金占全省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70%,非国有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超过80%,非公有制经济城镇就业人员占全省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重超过80%。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成长“2334”计划,到2017年,力争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数达到200万户,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达到30户,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30户(其中,力争扶持培育出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含分支机构)总数达到40万户。实施创新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双百”培育计划,重点打造100家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100家发展升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二、切实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
    
4.扩大投资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文化娱乐、对外出版、网络出版、现代物流、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制定并实行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规范设置和降低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进入后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可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允许民间资本以控股形式参与教育、科研院所、文化艺术、卫生医疗、体育等事业单位的改制经营。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大项目和央企在赣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交通、能源、城建、医疗、教育、养老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建立健全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的长效机制。
    5.放宽经营条件。推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企业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可不限经营范围。积极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不再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公司对股东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发给出资证明书。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兴办公司,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中国护照在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效力等同于居民身份证。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商会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沿用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变更改制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6.鼓励扶持创业。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鼓励支持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办实体的,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和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等相关费用,3年内按其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
    7.促进开放升级。继续加大力度招商引资、择商选资、招大引强。抓住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两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和昌九一体化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契机,定期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信息,采取定向招商、项目招商、以商招商、商会招商、投资公司招商、龙头企业招商、产业链招商等系列方式增强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提升招商选资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鼓励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赣投资兴业,加强在外赣商的联系和服务,鼓励异地赣商回乡发展。对来赣投资的大型非公有制龙头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非公有制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实行优惠政策。
    8.高效配置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清理盘活闲置土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在工业园区自建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并保证设施专用的,由工业园区给予一定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并可进行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专业开发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解决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使用需求。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应尽力予以保障。符合省重大项目条件的,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三、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9.设立专项资金。2013年起,省、市、县财政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逐年逐步增加资金额度,重点用于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等。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提升政策引导扶持效益,努力发挥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升级、开放升级、创新升级,进一步做大总量,提升质量。
    10.实行税收优惠。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及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兴办鼓励类企业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着眼于税源增多、税收可持续增长,合理制定税收增长计划,严禁收过头税,严禁违法要求企业提前缴税,符合法定条件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税并免收滞纳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一定时期内,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对部分税负增加较重的企业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扶持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新办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11.拓宽融资渠道。扩大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放宽至20%;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低到15%,允许发展成熟、管理规范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直接融资工具,支持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战略合作伙伴,实现规范快速发展。支持境外资本依法合规到我省直接投资。
    12.增加有效信贷。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支持各类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支持,同时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行业商会协会以“信用共同体形式”发起成立信用联保服务公司或联保基金,推进信用捆绑联保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方便快捷、成本合理的融资服务,严禁在正常贷款之外附加不合理放贷条件和收费行为。对符合创业条件的个人,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最高可达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50万元。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可达400万元。上述创业贷款期限按实际需要确定,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13.支持科技创新。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对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对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同级政府可给予企业研发和技改资金扶持。省政府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有实力的国内高校、国家科研机构和央企实现深度科技对接合作,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提供配合支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创新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的扶持政策。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迁入我省、在我省设立二级分支机构或在我省投资设立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企业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后直接核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建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产品中心、创新中心,相关部门适当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资质认定、准入门槛。
    14.推进品牌提升。各级政府要依托各自的产业优势,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打造知名品牌。引导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行国际国家标准认证。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各级政府对以上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证和品牌创建方面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和扶持。
    15.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抱团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培育一定数量有特色、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形成分工合理、配套完善、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产业板块。鼓励、支持和引导同行业龙头型、科技创新型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兼并重组国有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政府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的拟上市企业,视进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6.鼓励走出去发展。扩大民间资本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努力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知识产权、营销网络等要素,逐步实现研发、生产、销售全球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人才,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组织和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省外境外开展品牌专卖、电子商务、连锁网络,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鼓励境内非公有制企业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支持(按规定限额)。
    17.提升企业家素质。弘扬企业家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抱负、有眼光、有社会责任感、懂经营、会管理、善创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家。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坚定对企业发展的信心,争当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合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把培养非公有制企业家纳入全省企业家培养的统一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培养。加强创业培训,使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得到政府在培训项目的相应资助。高等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必修课程。建立以优秀企业家、管理专家为主体的“创业导师库”,通过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手段对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培训辅导,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和非公有制企业对接合作,共建高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示范基地。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18.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假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和风险,切实做到准入放宽、监管有序。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开放、机会均等、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9.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在省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简化程序,同一部门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合并办理,限时办结。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
    21.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协调科技、中小微企业、外向型经济、农业产业化和商会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的企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现代生产型服务业,探索采取政府引导扶持、民间商会组织协调、企业参与的方式,引导扶持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配套合作、公开平等竞争。取消依附于行政许可的各种中介服务,引导扶持集中建设中介服务超市,企业在中介服务超市中自由选择中介服务商,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对非公有制企业专门人才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场评审或专项评审,设立快捷通道落实办理。受财政资助的科技平台、科研设施,向所有企业提供开放性服务,适当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费。
    2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合并、取消的一律合并、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面清理涉企中介机构收费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减少费用的尽量减少,实行涉企收费项目登记手册制度,凡手册没有登记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实现基本同价。努力降低企业环评、安评成本。
    23.严格规范各类检查。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抄告本级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理念,依法对政府部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访行政办事服务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处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和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与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检查纠错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非公有制企业反映诉求和举报的渠道,及时受理和分办、督办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
    2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创业创新、开明开放、诚信守约、宽容失败、合作共赢的舆论氛围,宣传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切实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思想宣传工作。培育树立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典型、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典型、一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和部门典型,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并开设专频专栏,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组织领导
    
25.完善领导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协调机构,落实工作力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制定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加强对重点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跟踪督查企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26.健全政治引领机制。探索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统筹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非公有制组织党工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指导各设区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探索创新。
    27.建立商会协同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业商会协会,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成立行业商会协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限期实现行业商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商会协会自愿加入工商联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商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和总商会职能,发挥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工商界的界别协商。鼓励扶持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组织建设企业总部基地,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功能。
    28.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预警评价制度,建立监测点、数据库,进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数据的分析使用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估。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每年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工作督导,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激励机制,每2年召开一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大会。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