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更新于:2013-11-0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加快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引导市场消费

  1.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完善实施能效标志、环境标志管理制度。继续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放开液化石油气市场管控,扩大农村居民使用量。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扩大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气站等服务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完善政府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到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环保产品比例达到80%以上。制定出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普通公务用车优先采购经济型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购买节能、节水等服务试点,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铺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3.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按规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环保综合服务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再制造专业化服务公司发展壮大,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各类污染物排放企业依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开展能源审计、节能医生诊断、清洁生产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在循环经济等领域争创2家国家级、10家省级教育示范基地,面向中小学生、社会公众定期免费开放。引导营业性宾馆、酒店降低一次性筷子使用量,力争2013至2015年全省宾馆、酒店一次性筷子使用量每年下降30%。(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二、加强技术创新

  5.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继续推进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发展一批由创新示范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推进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技术、废旧金属回收加工技术、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负责)

  6.鼓励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等资金,在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热泵、污泥处理、低品位余热利用、供热锅炉模块化等关键技术和装备领域,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节能环保核心技术。(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

  7.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资金、省节能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资金等。尽快设立节能环保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对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申请列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8.加快人才引进培养和促进对外交流合作。依托国家“千人计划”、“赣都人才555工程”,发挥好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作用,壮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队伍,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领军人才来赣创业。鼓励省内高等院校设置节能环保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引导相关职业院校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接,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国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落户我省。总结提升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等已有的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参与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抓好重点工程

  9.实施100个重大产业化项目。2013年至2015年,在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锅炉、余热余压利用、半导体照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污泥和垃圾处理等我省有技术、有基础、有市场的领域,筛选并组织实施100个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实现投资200亿元以上,形成20个以上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10.实施示范试点工程。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实施好新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推进南昌、赣州、新余等城市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清洁化改造,列入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和省级清洁化改造的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扶持。在实施好鹰潭高新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开发区国家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同时,推进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5年全省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重点打造好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2个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使之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辐射力、聚集力的示范基地。着力推进丰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塑料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基地、赣州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广丰中利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南康市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等省级“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好南昌、景德镇、上饶等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培育壮大20个以上产值超5亿元的资源循环利用龙头企业,到2015年全省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达到600万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11.实施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余热余压利用、低温和低品位热能利用、干熄焦和干式炉顶压差发电等,加快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和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汽、柴油车辆改装成清洁能源车辆,并率先在公共交通领域试点。加快公路水路交通路网结构的改造升级,提升车船的快速通行能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建立全省绿色建筑建设评价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到2015年,在全省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1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以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2.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脱硫脱硝重点工程,全省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更新改造或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机组,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强化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霾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气溶胶质量浓度、温室气体等监测,建立灰霾天气应急机制,2015年全省所有设区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PM2.5等指标监测。(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负责)

  13.加强土壤和水污染综合整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对符合要求的重金属废渣处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工程项目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利用三年时间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龙头企业等组织实施100个以上污染治理、农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泥处置等重大示范项目建设。(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4.稳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扩建和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到2015年,全省新增生活污水日集中处理能力50万吨,新增配套管网长度3000公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促进南昌泉岭垃圾发电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加快赣州第二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达到1.9万吨,全省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负责)

  15.扎实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在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实现达标运营,发挥效益。鼓励条件具备的工业园区积极稳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力争新建成投运40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新增工业污水日处理能力35万吨,新增配套管网长度1500公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四、营造发展环境

  16.完善考核约束机制。强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区)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挥能评对控制能耗总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加快制订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等负责)

  17.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主要采取贴息等方式,支持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重大项目。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及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规定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定价机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信贷项目实施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有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鼓励节能环保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对相关环保产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创新,利用保险机制提供风险保障,加强保险与信贷合作,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逐步把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能评及节能环保认证、奖励等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

  19.完善价格和收费支持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将2011-2012年高耗能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款专项用于支持重大节能产品产业化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到2015年将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定价政策,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20.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节能环保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及配套工程,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新进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