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更新于:2014-03-03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商务部 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4、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公开形式:江西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申请新增典当行

  1.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规划;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即南昌市不低于2000万元,其它设区市所在地不低于150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1000万元(具体以江西省商务厅当年新增典当行通知为准);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营业场所应临街且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相对控股且符合投资典当行的相关投资能力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江西省商务厅当年新增典当行通知)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按商务部的要求,各地应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3个。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度盈利额在全省排前十;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提交材料:

  一、申请新增典当行

  1、设立申请;

  2、出资协议;

  3、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4、省商务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6、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一次综合评价通报为准,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11、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预先审核意见;

  12、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4、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承诺原件;

  15、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拟成立典当行章程;

  17、各项制度。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8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流通业发展处

承办人员:黄乃忠

办理电话:0791-86246676

房  号:117

办公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

办公时间: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