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离婚后她一人在国外打拼,遇见一位称心的俄罗斯小伙,正在她们准备到俄罗斯结婚时,却被告知需要提供其在国内的婚姻状况公证书。 于是,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诉李女士,很多国家基于保护婚姻法律,要求前往婚姻缔结地国(或地区)结婚的一方必须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个别国家或地区要求办理未婚声明公证)。 我要办理未再婚公证 经过公证员认真核对,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到一个小时,李女士拿到了公证书,这段跨国姻缘有了个美妙的开始。 什么是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公证事项,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或地区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 婚姻状况公证有哪些类型? 婚姻状况公证基本分为三种类型: ① 通过公证证词直接体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主要有已婚公证、未婚公证和未再婚公证; ② 以间接证明通过证明证书以及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判决书、调解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③ 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出具实体证明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 特别提醒:因各国政策经常会有调整,请提前向需要提交婚姻状况公证书国驻华使领馆确认上述哪种方式,再办理相关公证事项。
以上资料由我会战略合作伙伴南昌豫章公证处提供,如需更多帮助,请致电总商会秘书处:86493622 86493612,我们将为您联系公证专员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