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日新月异的财税岁月里,税收政策的学习需要日日跟进,建筑施工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几经修订,其会计处理也应与之协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计税,只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方式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简易计税方式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期末,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将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或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但有例外,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建筑施工相关的业务处理,可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x省y市的甲公司承包了a省b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17年10月收到业主预付工程启动资金300万元。该项目没有分包。假设甲公司在a省b县没有设立临时账户,未签署企业银行税务三方协议,预交增值税及附加通过项目部会计个人刷卡缴纳。为简便起见,以下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暂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第一种情况:甲公司收款未开具发票。假如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在a省b县缴纳税款时:
因未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缴税,无法从公司账户扣款,公司将预交的税款转至项目部会计个人银行卡上。
借:其他应收款 8.73
贷:银行存款 8.73
会计个人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刷卡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8.73
贷:其他应收款 8.73
第二种情况:甲公司收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假如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270.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2 [300 ÷(1+11%)×11%]
2、在a省b县缴纳税款时:
因缴税无法从公司账户扣款,公司将预交的税款转至项目部会计个人银行卡
借:其他应收款 5.4
贷:银行存款 5.4
会计个人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刷卡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 [300 ÷(1+11%)×2%]
贷:其他应收款 5.4
3、假设当月取得进项税额9.72万元
借:原材料等 57.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2
贷:应付账款66.9
4、假设当期期初无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29.72-9.7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5、按照22号文件的规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4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5.4
此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贷方14.6(20-5.4)万元
6、下月初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6
贷:银行存款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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