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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业的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其隶属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无须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正式发布,提出18项有效期两年的市场准入机制改革措施。
将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
《意见》指出,福州片区将推行“—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
即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允许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囤,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和属地许可审批,突破福州片区地理空间限制;允许在同—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可以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须另设分支机构;支持福州市城区现有企业在福州片区内以联络地址登记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允许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多家商务秘书公司,为在福州片区内符合规定的企业提供企业住所以及日常办公托管等配套商务秘书服务。还放宽了福州片区内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限制,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
《意见》降低了福州片区内地市场准入门槛,支持区内发展总部经济和集团登记制度改革。除了放宽“集团”的限制外,根据《意见》,各类企业在福州片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囤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福州片区内将开展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行由申请人自助查重、自主申报选用制度,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但,此类市场主体的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以及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字样,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拥有英文字母(含单个及组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根据新规,今后,“跨境电商”、“保税展示”、“转口贸易”、“商业保理”、“基金管理”、“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等字样将被允许出现在企业名称中。
鼓励外商和民间在福州片区投资
《意见》鼓励外商和民间在福州片区投资。如,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福州片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提交合法的护照,即可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致的复印件。
福州片区鼓励资本市场、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支持设立登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后二者的经营范囤可表述为“非证券类基金管理”。
《意见》支持福州片区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内资融资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登记,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另外,福州片区将试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福州片区内新设立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且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库中,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办理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登记,并将公告时间(45天)缩短为10夭的公示时间。
福州片区允许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自主选择登记机关。打破福州片区登记地域限制,实行全城通办,构建起“多网点、全时空、零距离”的登记服务平台。